德国的崛起,经历了漫长的蜕变和发展过程,通过俾斯麦三次王朝战争完成了国家统一,而俾斯麦在这过程中逐步成为了这一时期德国舞台的主角。在他的领导下,德国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发展重工业、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等,这些举措都有效促进了德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为20世纪初期最终实现对英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反超、成为资本主义强国奠定了基础。《德国通史》一书中提到,俾斯麦出台了一揽子政策刺激德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等等,这些举措都有效促进了德国经济的蓬勃发展。
同时,俾斯麦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定、保障社会公平,先后颁布的《伤残和养老保险法》、《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等社会保险法规,具有非常鲜明的典范性和开创性,客观上为后来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也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有效借鉴。
俾斯麦构建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家通过立法,保证社会保障有效实施。
俾斯麦分别于1883、1884、1889三年推出了《疾病保险法》《工人赔偿法》《伤残和养老保险法》三部法律,通过立法手段有效避免行政方面的过多干预,防止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的随意性和政策的不确定性。
第二,实行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相协调的原则。
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就并有较雄厚的经济基础,以及单位和个人都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实行的。它通过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和工作等各方面需要特别援助的情况下得到经济保障。德国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不单单强调社会公平,而是注重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相互作用,注重社会保障实施机制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实行共同责任原则。
俾斯麦政府建立的是政府、企业、雇员三者之间的责任共担机制。保险最大部分出自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而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时再参与其中,提供相应合理的帮助。社会救济和社会照顾所需费用则由政府部门全部承担。不同类型的保险有不同的分担方式:养老保险由雇主与雇员平均分担;工伤保险完全由雇主负担,老年人和残疾人必须缴纳满5年以上的保险费用方可领取老年和残疾人保险津贴。
《论俾斯麦时代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创建》一文中提到,“俾斯麦社会保险制度在法定化原则基础上,把共同责任原则以及社会保险自治管理模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尊重了市场竞争规律,发挥了个人进取精神,又为劳资双方提供了平等的决策与管理机会,尊重了劳动者的权力,实现了基本生活保障。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竞争给工人及家庭带来的社会风险,又注重了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自主作用,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这为德国后来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了立法基础。”
俾斯麦所采取的措施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保障了劳动者权利,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德国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抓住机遇、赶超资本主义诸强、实现经济快速崛起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会促进社会稳定,进而推动国家建设。
俾斯麦式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本身具有明显的现代特征,这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也有了很大的突破,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俾斯麦现代社保制度建设的一些影子。同时,也可以通过思考俾斯麦的一些措施、政策,为中国未来社保制度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管工业化、城镇化进展到哪一步,农业都要发展,乡村都不会灭亡,城乡将长期共生共存。”近些年来,“春运”浪潮所凸显的农民工进城务工所导致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经久不衰的热议话题。同样,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问题也日益彰显。改革开放以来,新旧观念不断交替,城乡差距日益加大、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凸显,以及基本公共医疗等问题也急需改善。
长期以来,国家已经通过一些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了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利。从198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到2011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障法》,可以看出国家为充分保障各类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所做出的努力,并且已经由中国共产党党中央决策转为了国家立法,标志着中国在社会立法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人民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的和谐与人民生活的步步向好。而从中,我们也看到了俾斯麦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所体现的法定化原则的延续。俾斯麦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对于当今社会仍具有深远的影响。
但是,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相关问题还亟待解决。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内容仍然没有法律可以依靠;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推卸责任的问题依旧存在,这都是制度建设道路上的困难和阻碍这些问题并非无法解决,可以试着从俾斯麦建立社保制度的一些原则和内容中寻求完善之道。
例如,加强国家对于基础医疗的管理,建立类似“国营医院”的国有基础医疗设施;通过政治力量保证人人有医疗、人人享医疗,通过国家力量协调医疗措施和医疗力量,让人民充分享受社会主义在医疗方面带来的福利。
其次,加强对部分拖沓乏力部门的监管,使其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保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如老人等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最后,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为主的分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缩小和改善收入不平等的问题,保证城乡协调发展。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初级阶段,大量的法律、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我们应以史为鉴,学史以实践,从历史的角度,看到俾斯麦对于德国社保现代化建设的种种措施。当前,国家也对未来的建设有了明确的规划——2050年,中国将全面提高社会保障层次,通过进一步完善保障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完成社会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向生活质量型转变。因此,全体公民应积极关注社会保障的的作用和意义,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实际出发,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我国现代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好言献正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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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级人文创新班
马鋆航
指导老师:殷宏